一、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强拆逼迁类拆迁侵权案件中,拆迁方通过断水、断电、断路等违法行为威逼被拆迁人签字搬迁,给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更有甚者,拆迁方为了实现逼迁目的,打砸被拆迁人门窗、向被拆迁人家中投掷砖头、蛇鼠等,威胁到了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同时也给被拆迁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此时如果拆迁方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损失达到一定金额的,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被拆迁人因逼迁行为或房屋强拆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或在针对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在遭遇强拆受到财产损失时,被拆迁人还要考虑对拆迁补偿本身的诉求问题,如果在个案中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不要直接在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被拆迁人一定优先考虑听从律师的建议,为后续在谈判协商过程中依法争取更高的补偿和赔偿做准备。
二、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
我们所说的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主债权和通信自由权利等,被拆迁人的以上权利受《宪法》保护,不容拆迁方肆意侵犯。
在暴力强拆过程中,拆迁方可能会存在控制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如控制被拆迁人身体、抢夺打砸被拆迁人通讯工具的行为;另外,如拆迁律师曾经解析过的一则强拆案例那样,强拆人员未经被拆迁人同意私自闯入被拆迁人家中实施打砸强拆行为的,侵犯了被拆迁人住宅权利,就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更有甚者,如果拆迁人员对被拆迁人人身施加暴力,造成被拆迁人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
对于在暴力强拆过程中出现的以上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职务违规犯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违反《条例》等的规定,滥用职权组织实施违法强拆活动;越权批准实施强拆行为;或存在贪腐行为,明知强拆行为违法而包庇、配合的,也将视情节依法接受相应的处分或刑事处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