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也就是说,村委会并不是基层政府,也没有行政管理权力。村委会只是村民选举出的代表,在村民自治范围内组织带领村民进行自治活动、处理自治事项、完成服务和调解工作、推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济建设、管理本村集团以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组织村民会议制定自治章程,并向村民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各项村务管理事项等。
反过来说,村委会的权力实际上更是直接来自于村民的权利让渡,它的权力更多地体现在协调工作和整合村民集体意见上,它的管理属性不应强于服务属性,拆迁征地过程中更没有权力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直接代表村民自行作出各项决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