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条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我国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始于1993年,建设部、人事部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共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
制度运行两年后,建设部、人事部于1995年3月22日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确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制度,自此,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正式确立了严格的准入制度。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已经形成比较科学完善的体系,在房屋拆迁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因房屋拆迁时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有房地产管理部门内设机构的时代背景,即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经建设部的要求改制为独立的责任公司,但在征收制度的今天,评估机构仍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房屋拆迁实务中,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方法、评估原则等都有着更加专业、科学、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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