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房的定义
“危房”,即危险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可知,危房是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结构和承载能力的房屋,且该类房屋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
目前危房的认定标准,主要划分为四类,即A级非危险房、B级危险点房、C级局部危险房以及D级整栋为现房。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可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持有证明其具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二、危房不是必须被拆除
根据该规定第九条可知,房屋若被鉴定成危房,不一定必须要拆除,可以采取以下的四种措施进行处理,即(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3)对于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则停止使用;(4)对于整幢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因而房屋在认定为危房之后,不一定必须要进行拆除,若征收方认定房屋是危房发出拆除通知时,被征收方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和房屋鉴定机构判定房屋是否只有拆除这一种方案。
三、危房拆迁补偿
危房拆迁补偿和普通房屋拆迁补偿不同,二者在拆迁待遇上差别较大。对于危房拆迁而言,在遇到拆迁时,政府根据危房的不同等级给予不同数额的补助,且补助数额较低,并不能保障房屋拆迁以后的生活水平。而对于普通房屋拆迁,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补助数额较高。
由此可见,征收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将房屋界定为危房,可以节省大量征收拆迁成本。在实践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很多征收方将正常房屋也认定为危房,从而在拿回土地的同时,降低补偿成本,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危房鉴定程序相当严格,当被征收人在房屋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应当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向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若房屋达不到危房的鉴定标准,征收方就进行强拆,则强拆行为属于违法,被征收方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