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内容对申请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进行了相关要求,申请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递交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对于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信息公开的对象
政府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时,制作或获取的相关信息,且该类信息需要以一定的形式进行记录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由此可见申请人可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可知,行政部门遵守“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而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应当向作出该行政行为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
三、行政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申请人的救济方式
在实践中,经常有征收方和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联手阻挠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被各种理由拒绝的情形出现。此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申请人认为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对于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