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后,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是若《补偿决定》载明了“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也即告知了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则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开始起算。
二是根据《征收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即,如果被征收人出现“三不”的情形,即“不复议、不诉讼、不搬迁”,则政府可申请“司法强拆”。因此某种意义上来说《补偿决定》已经是强拆的早期信号了。当然,这并不意味这收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的房子就保不住了,也不是说被征收人对此无计可施了。相反,被征收人大可不必慌张,法律也为被征收人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具体而言,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满,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下列期限内依法启动法律程序。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而言,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而言,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时间要求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