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商铺经营时,很多承租人都会碰到出租人知道房屋征收/拆迁的消息后,不与承租人续签合同,意图想让承租人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形,此时,因承租人的长期经营,搬走后会导致利益受损,与出租人会产生很大的矛盾,甚至,可能会以“房屋租赁合同届满而对簿公堂”,那么,承租人该如何争取补偿呢?北京拆迁律师为您解答。
法律有何规定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中,都说明承租人是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修装潢损失补偿费等等……承租方应保存经营证据、房屋租赁证据等。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特别是承租期限较长的情况,房东和承租人出于一种信任,不再以续签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以口头形式或者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往往遇到拆迁时,因拆迁利益分配问题会滋生诸多矛盾。若您也存在此种情况,一定要多加防范,避免日后让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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