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征收拆迁方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只有政府能够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决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且权利不得下放。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相关法律文件以便证明其征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在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的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门有时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征收,此类行为由于主体不适格,导致征收程序违法。
(二)审查房屋征收的目的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八条可知,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不能以取得商业利益为目的进行征收。同时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此类公共利益主要包括(1)国防、外交的需要;(2)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市政公用、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三)审查房屋征收程序与内容
房屋征收的程序与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县政府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首先需要经过审查论证程序,主要包括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论证、公布和修改,举行听证程序,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程序,同时保证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充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市、县政府通过审查论证程序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相关事项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应及时了解公告内容,知晓其享有的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对于依申请才公开的材料,有关责任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被征收人的申请进行公开审查,若出现公权力阻碍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现象,被征收人可选择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审查征收拆迁程序和内容是否完整合法。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