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征收方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之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例如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被征收人不愿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则征收方会作出《补偿决定》。
二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由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无法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为了避免影响整个征收补偿工作的进程,在此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此处的“所有权人不明确”在实践中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个别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无法查证所有权人;(2)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目前仍在争议期;(3)法律上所有权明晰,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如果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按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则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般而言《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其中,第(3)项是主要内容,也是《征收条例》明确规定的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3)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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