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被拆迁人提到“拆迁方在对我房子进行调查登记的时候有问题”,其中有一部分是根本不存在实际调查程序,还有一部分在是调查登记的数据等有误,而关于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调查登记工作时存在问题,能不能直接起诉维权,就是一个看似简单实践中却很复杂的问题。
在具体解析前先要说明一点,这里所说的调查登记与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户测量不是同一概念,而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中的调查登记。
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拆迁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中的调查认定。
简单来说,就是拆迁方(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依法应当完成的“预评估”程序。这项工作既是为了给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一个“名分”,明确哪些房子要补、哪些房子不补,也是为后续的评估程序提供部分依据,为市、县级人民拆迁方依法决定征收补偿做铺垫。
解释完以上概念之后,拆迁律师接下来就来说说,对于拆迁方征收部门未完成该项工作,或在进行调查登记的过程中存在数据或程序上的错误时,被拆迁人能否据此“状告”拆迁方的问题。
法律业界内有部分人认为,根据《条例》等的规定,拆迁方有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且该调查登记和认定行为不仅会影响到后续的拆迁房评估、补偿方案及补偿决定的作出,还会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权益,因此这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可诉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可以针对这一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起诉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误的拆迁方。
但最高法的一则相关案例的审判意见却与以上意见相左。该案例中,被拆迁人状告区拆迁方在进行房屋征收时未履行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相应的职责。
再审审理过程中最高法认为,拆迁方房屋征收职责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属于外部行为,而仅仅是在拆迁方内部进行征收工作时发挥作用,不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因该行为产生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法由此最终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结果。
对于普通被拆迁人来说,拆迁方做了一件事,影响到我的生活了,那我就应该有权告拆迁方;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证明主体、证明关系、证明责任都是很重要的,该案之所以变成“告无可告”的结果,就是在“证明关系”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和争议。
在此,对于被拆迁人能不能针对“拆迁方是否履行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拆迁律师不想给被拆迁人一个盖棺定论的答案,而是想建议被拆迁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适当转变一下思路。
比方说,如果拆迁方(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阶段出现了问题,那就意味着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以及据此作出的评估报告很大程度上也是有问题的,被拆迁人可以抓住这些重要的维权节点提起复议或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