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白协议不能签: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空白协议很常见,征收方通常会让工作人员挨家挨户的走访,并以口头承诺被征收人补偿有多少,这个口头承诺的补偿通常是合理补偿或者稍高一些,还有些会许诺“只要被征收人提前签字,就能获得高于他人的补偿金”,然后让被征收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或者在农村地区会让村委会出面,让被征收人集体来“村里”签协议,说是上头安排,都这么签,补偿肯定少不了大家的之类的话儿。
再次提醒大家,这个空白协议是一定不能签的,一旦被征收方签了空白协议,而协议内容尚未确定,主动权就掌握在拆迁方手中,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征收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而被征收人只能被动接受。虽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又往往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维权,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不管征收方说得如何天花乱坠,许以何种好处,绝对不要上当受骗,空白协议一定不能签!
二、内容模糊缺失的不能签: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对于内容模糊、缺失的协议不能签。如果内容模糊、缺失,如果征收方不履行协议,被征收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无法明确征收方该如何履行,有理说不清。
一般而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几项内容:
(1)该对补偿方式应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2)货币补偿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3)选择产权调换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4)停业停产损失、搬迁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内容如何进行补偿应明确约定;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应明确约定。
三、规避拆迁方责任的协议不能签: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征收人为了了却后顾之忧,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会在协议中列举一些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种协议是签不得的,如果被征收人签字了就代表同意了,如果一但征收人不履行或不合理履行自己的补偿和安置义务,而协议中又未能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即便后续走法律程序,也可能导致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是不能忽视的,补偿协议除了应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及期限等重要内容,还应明确双方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告诫各位被征收人,规避责任的补偿协议不能签。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