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公告阶段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目的,征收主体等内容有异议,即可启动法律程序,具体而言:(1)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及法定期限。
二、房屋价值评估阶段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在评估机构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如果有疑问一定要及时向评估机构提出,要求他们作出解释。
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出具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会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拿到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自己的疑问或异议。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此法律没有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原则上拿到分户评估报告之后有疑问即可提出。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也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还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补偿数额的多少,是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报告或者是评估程序有异议,务必在上述期限内启动相应的程序。
三、《补偿决定》公告阶段
《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意味着征收已经进入最后阶段,被征收人更应抓住最后的维权机会,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相应程序,具体而言:(1)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法律规定在《补偿决定》作出后,若被征收人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的,一个立即启动法定救济程序,防止强拆的发生。而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因此被征收人切勿错过上述期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