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棚改与过去做法有差异:
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对城镇老旧小区进行大力改造和提升。但是专家指出,棚户区改造的数量将减少。
随着各地的棚改项目目标被报出来以后,我们可以看到,相比以往,2019年的棚改任务目标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下调。其中,山西从12.52万套下调至3.26万套;河南从50万套下调至15万套;四川从25.5万套下调至15万套;北京从2.36万套下调至1.15万套;安徽从28.18万套下调至21.45万套;西藏从3.5万套下调至1.89万套。另外货币化安置的逐渐收紧也已经是趋势。
不过未来2年,棚改总体规模逐渐回落也符合按照计划目标推进的预期,但一刀切的可能性不存在。
关于棚改被拆迁人要知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确定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这是棚户区改造的启动程序和先决条件。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并根据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意见及时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
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必须是要符合公益性质的,一切打着公益性的征收都存在违法行为。
棚户区改造本是国家推行的福利政策,是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老百姓生存生活条件。而不是连最基本的住房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或是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同时,对于棚改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同样享有关于依法评估的权利。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如果遇到拆迁方本着“一刀切”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话,都是不合理的,这种做法明显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补偿原则。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