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安置涉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时效包括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时效三大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时,债务成为自然债务而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该期间,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尽管权利本身以及请求权并未消灭,但请求权的行使发生障碍。行政诉讼时效类似于民事诉讼时效。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诉讼时效的主要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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