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评估报告必须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持有怀疑时,可依照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行使权利。如《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房屋征收法律体系中,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房屋拆迁评估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及公平原则,并正确适用法律,以保障各方权益,维护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房屋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