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协议生效条件
拆迁协议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还要求他们对协议内容的签订一定是符合真实意思,不存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破迫使对方在不属于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那么被欺诈、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者重新签订一个新的补偿协议。签订协议时最后还要求双方签名盖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有任一方没有签章的,协议都不能生效。协议的内容还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作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规定,协议的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不仅如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先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取得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后进行搬迁。
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就补偿协议而言,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双方还可以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后,可以选择仲裁或者是诉讼,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约定,否则该争议解决条款无效。即使补偿协议本身无效,也不影响该争议解决条款发生独立的效力,也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不过,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首先进行协商,对条款内容重新进行理解,最终达到和解的效果,如果纠纷实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再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