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着重被保护的被征收人,往往无法对抽象、复杂对法条加以理解。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以问答的形式普及相关知识,以让被征收人结合自身情景做出更好判断。
1、问: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部门征收,但征收部门没有和我进行任何协商,这侵犯了我的权利吗?
答:侵犯了被征收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征收部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前,未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果征收部门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如果逾期付补偿款的,还应当支付同期银行利息损失。
2、问:征收部门让我签安置补偿协议,但我没见过房屋征收决定,这违法吗?
答:违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应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当事人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对房屋的征收决定以及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程序,直接与被征收人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违反法定程序。
3、问:我家的房子只有一半在征收范围里,我可以让征收部门把另一半一并征收吗?
答:可以。征收部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时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考虑,可超出规划范围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征收部门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4、问:我的房子因为没有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是不是不公平?
答: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还很薄弱,城市规划和建设处于低层次状态,但是人口不断膨胀,住房需求总体靠居民自行解决,比如常见的“棚户区”。这种自行解决的住房未经过任何许可审批,成为居民遮风挡雨的场所,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这类建筑在征收时不予补偿,无疑会导致难以调和的矛盾。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征收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5、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有什么区别?
在征收及补偿中,存在两项关联行政行为,一个是征收决定,一个是征收补偿决定。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行为,针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征收决定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救济方式几项内容,征收补偿决定是针对特定的被征收人个户作出的,写明被征收人是谁,具体的补偿方式、数额,领取补偿的地点以及救济的权利。对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都可以提起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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