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方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之前就初步了解该项目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很多被征收方根据此条规定可知,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方应当先获得补偿,在获得补偿之后进行搬迁。然而很多被征收方却产生误解,认为只要被征收方一直不领取征收补偿款,其房屋肯定不会被合法拆除。这种想法是片面的,希望大家能够合法的运用此项规定。
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征收方需要先行给付被征收方征收补偿款,在没有给付的情况下就直接拆除被征收方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方当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方可以滥用自己的此项权利。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方一直不同意也不领取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以便保证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然而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由此可见,如果征收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补偿协议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征收方可以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被征收方的房屋就有可能被合法拆除。在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征收补偿款已被提存,征收方将征收补偿款提存意味着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方可以随时支取,且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视为征收方已经履行“先补偿”的义务,此时,被征收方不得以未获得补偿款为由阻止房屋被合法拆除,并且一旦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是不会支持增加补偿款这一诉求。
由上述可知,如果被征收方对补偿协议不满,指望通过不领取补偿款的形式来防止房屋被拆除的方法是行不通的。所以在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方一定要摆正心态,积极同征收方进行协商谈判,以免权益受损,得不偿失。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