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实际情况中大部分是许多人在原房屋的基础上扩建了多于的使用面积,例如大部分房屋售卖时阳台属于赠送面积,但等到拆迁时,拆迁方并不把阳台面积计算到内。虽然和房产证面积不符合,但明明是房屋的一部分,为什么多出来的不给补偿呢?
律师说法:
首先,一定要记住,不要轻易签字。
然后,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一目了然,既然法律条文对其规定了,即使个别拆迁方做了不同的的征收结果,被拆迁人也能用法律对其维权了,而更为实际的大部分被拆迁人的房屋大部分时间年限久远,扩建房屋的面积也比较大,多者设置几十平,所以,这样的事不要认为房产证面积才是最终面积。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