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合同是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一般会体现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的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双方违约行为的约定。因此,双方手中应各执有一份以保证在对方有违约行为时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因此安置补偿协议我们有权利留底,如果拆迁方不给我们留底,极有可能擅自修改协议,以致于我们自己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进行了修改,而无法保证我们的利益。
之所以称得上是协议,自然是双方的事情,那就是每一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给拆迁户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
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是不返还给拆迁户的协议,另外就是擅自的修改协议,甚至是出现空白协议,这就会使被拆迁户的利益处于风险之中,即使被拆迁户主张权利被侵害,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导致维权困难。所以说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如果不这样做,就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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