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水断电是不法拆迁方经常使用的逼迁手段,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但是对于心理素质不高的拆迁户这种手段很有效,有些人特别是老人,受不了就会妥协屈服,要么签订协议,要么搬离房屋,从而达到拆迁方的目的。我们的很多拆迁户甚至是大多数拆迁户就是在这种常规的手段之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等到醒悟的时候,再去维权,事情变得非常被动,即便是请律师,也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千百万拆迁户应当汲取的教训。其实反过来想,拆迁方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要降低拆迁的成本。而拆迁户如果忍受不了断水断电这样的小代价必然会付出大代价,因此,遇到断水断电这种情况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他们会有系统的应对方法。
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
法律依据:
《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