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质量成问题
选择了安置房作为补偿并不一定就“高枕无忧”了,在实践中,安置房断水断电、墙体开裂、地砖开缝的情况也比比皆是。除此之外,公共设施落后、小区环境差也给被拆迁人带来了很大的烦恼,好不容易到手的安置房,如今却成了最大的烦心事。
安置房在交付使用前,需要通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如果怀疑拆迁安置房有质量问题,被拆迁人可通过有关质检鉴定机构来进行质量鉴定,如果质量确实有问题,被拆迁人可拒绝入住,并要求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另外,安置房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安置房履行期长,多年难交付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拆迁基本原则,房屋补偿时理应给被拆迁人提供现房安置。然而在实践中,产权置换的安置房一般都是期房,在交房之前,均会有一定的过渡期,少则1年,多则2~3年,现房安置很难实现,除此之外,也存在拆迁方主观上迟迟不肯交付安置房的情形。
依据法律规定,在过渡期内的安置房拆迁方需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费,一般按照人口予以计算,具体金额以安置补偿协议上规定为准。
当拆迁方主观上迟迟不肯交付安置房的情形出现时,被拆迁人要提前在协议中约定安置房的交房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没有约定需看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交房期限一般为24—36个月,也可以通过查询被征收房屋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三、安置房成“无证房”
在实践中,安置房的分配因同一批次要安排给很多被拆迁人,政府和开发商可能还来不及办理大产权证,所以导致被拆迁人拿到房子时没有房产证。只有办理了房产证,才能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但在给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明时,被拆迁人又总是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
安置房是法律规定的补偿方式,凡是通过合法拆迁程序开发建造的安置房,被拆迁人将来都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
因此,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房屋产权是否是全产权以及其他相关房屋产权的规定,因为拆迁安置房是否有房产证,对之后的房屋买卖过户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