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身边的人(有时也包括我们自己),尤其是思维比较守旧的人,常常不重视自己的“发言权”和“选择权”,认为在集体事件中自己只要“随大流”就可以了。
拆迁律师曾不止一次提到,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达不成一致意见,也要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或者随机选定(如抽签)的方式进行确定,不能是地方政府直接指定,也不能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就先确定了评估机构。
但在实际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律师接触过的很多被拆迁人,在评估开始前后都处于“等待通知”的状态,很多人根本没有经历过选择评估机构这个阶段。有时候是拆迁方含糊其辞直接跳过了这个阶段,有时候是被拆迁人在拆迁方的忽悠下主动放弃了选择权,将这份权利“交给”了拆迁方。
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猫腻,被拆迁人就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征收方无权剥夺的。如果被拆迁人发现直到评估人员上门或者评估结果做出都没有行使过自己的选择权,那么你是有权利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