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的。
2、《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由此可见,三十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的农村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国家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在承包期限之内的发包方不能够随意的就收回承包地的,对承包地发包方也不具备随意调整的这种权利了,这一点在当初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就要约定清楚,并且也是受到我国法律制度保护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