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完成初步的评估作业后,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在内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
被拆迁人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两点:
一、公示和送达分户评估结果(报告)的程序(动作)必须存在,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必须对这个结果知情;
二、被拆迁人认为评估结果有错误的,可以向评估机构提出,由其改正。
实践中被拆迁人会发现,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有时并不那么好“修正”,这时就需要被拆迁人进行进一步的维权动作。根据《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作业;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复核结果的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无论是评估报告(结果)存在问题,如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评估时点错误、评估方法和数据错误等;还是评估机构和(或)征收部门未依法按规定程序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和送达,基于该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是存在问题的(实质上的或者程序上的),都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并予撤销,端看被拆迁人是否能够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合法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