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其享有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申请听证的权利,农民朋友对安置补偿标准存在疑议时,可以在听证程序中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反映。
这次公告是在征地方案获批前进行的,此时被征地农民有一次申请听证的机会,也有权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自己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的意见和建议。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人可以在公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申请举行听证会。
这次公告是在批准手续办妥后进行的,此时被征地农民有一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机会,并有权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修改调整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公告、报批、听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都进行完毕后,被征地农民仍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的,救济方式一般为两种: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协调;2)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或者可视为行政复议。
结合以上规定及分析,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存在异议,或者说对补偿标准有所不满,是不能直接针对征补方案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当被征地农民针对征补方案(补偿标准)向管辖机关申请裁决(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以针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建议大家这样来简单理解这个问题:
农民朋友对征补方案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利和意见权,争取推动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
当方案经报批开始实施后,农民朋友仍有意见,且无法通过政府协调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视具体情形而定,不再展开讨论)。
如果农民朋友对裁决(复议)结果不满,或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就复议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