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实际居住需要,或对地方住房建设标准不够明确等原因,有时候农民朋友们会“有意无意”地在建房批准标准外将房子盖大一些、盖高一些。但对于超标准盖建的这部分房屋,拆迁时到底补不补,成了农民朋友们困惑的问题。
不补吧,自己辛辛苦苦花费时间、金钱、心血盖的房子,说没有就没有了自己觉得不公平;补吧,自己盖的房子确实是超过规定标准了,拆迁方拿着个说事,自己也不好反驳。
对于超标准建房的补偿问题,各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规定、细则、指导意见等也都有所明确。
如《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一)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二)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又如《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第六条中规定:“......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基底面积,以其基底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计算后根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原则进行认定......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房屋,按照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三级批文或建房证明认定为‘一宗房屋’,即‘每一宗房屋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标准进行认定。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2.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3.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4.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由此可见,各个地方对于超标准建房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且补偿和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超标准盖建的部分不一定没有补偿,需要被拆迁人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