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房子是被拆迁农民自己盖的,但地的所有权却是村子里的。假如地上有房子,那么被拆迁人自然要取得相应的补偿,但若只是一块暂时空置的宅基地,拆迁时农民个人还有补偿吗?
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但只要被拆迁人享有相应的宅基地权利,拆迁方就应该对被拆迁人进行相应的安置补偿,有条件的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或可给予货币形式补偿。
如《上海市征收集体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中规定,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有被拆迁人已有获批的宅基地,也符合建房申请条件或有建房批文,但还未来得及盖房子的,拆迁时应给予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但被拆迁人也应注意当地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如《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也就是说,假如被拆迁人按照规定获批后逾期未建房的,到期宅基地可能会被报批收回。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