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围绕着征地补偿、安置以及地方政府征地合法性问题,产生了大量行政纠纷,相当一部分被征地村民往往通过信访渠道逐级上访甚至去北京反映问题、寻求解决。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核意见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如下“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一)》发布的指导案例认为:“信访答复意见、复核意见并非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重复处理性质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核意见,才是不能申请复议、不可诉的行为;如果信访答复意见、复核意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新的处理,则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新的行政决定”。(参见(2015)最高法行监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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