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在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殊,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例外。
三、在行政案件中原告、被告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出于被告行政执法目的的需要及其所处的地位,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结果责任、说服责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是行为责任(推进责任)。
四、虽然民事、行政两种诉讼,在主体、程序和特征存在差异,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一般原则的延续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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