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一方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从整体上看,拆迁补偿协议相当于一个合同,合同是建立在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的基础上的。当然也需要双方地位平等,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协议的双方本就是地位悬殊,当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主体与老百姓签订合同,难免让人深感压力。虽然要求拆迁方以平等的姿态与被拆迁人来谈补偿事宜难以实现,但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法律对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有严格限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
第二,补偿协议的签订应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如上文所说,补偿协议应建立在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 基础上。这里的协商一致,应包括拆迁补偿方式,拆迁具体补偿标准等。就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通过和平、合法的谈判方式来对上述内容进行协商和对等的条件交换。但在实践中,会有拆迁方利用暴力、威胁、恐吓甚至逼迁等的威逼利诱的方式来强迫被拆迁人签字。如果采用上述方式则严重违背了被拆迁人签补偿协议的合意协商的本质。
合意一定是被拆迁户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在一个合理界限范围内)满意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所以,如若有证据证明被拆迁人是在威逼利诱情况下签订的,该补偿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甚至归于无效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合意”的限度,有效维护权益。
第三,补偿协议必须明确补偿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
根据律师多年代理案件的经验可知,拆迁方通常是拟定格式条款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就是事先制作好了协议书,一式数份,让各个被拆迁人签字。由拆迁方自己拟定的协议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拆迁方的,且多数没有对补偿的支付方式及相关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如果协议的履行出现问题,被拆迁人就没有一个可依据的条款去找相关责任人,其损失也就很难弥补了。
所以,如果在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中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需谨慎把握。对于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法律允许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就关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认定进行协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