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否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他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完成这些工作。其第5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受委托承担其中的具体工作,但不承担其中的责任。也就是说,能担责的通常是两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征收管理办公室等)和市县级政府。实践中,“协议拆迁”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其突出特点就是政府没有人出来担责,整个程序都由村委会或者某开发公司牵头实施、负责,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对于这种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广大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签约,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其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之规定,确定征收范围的公告将叫停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迁户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这一步骤通常是被征收人所能见到的第一份公告。此时要着重了解自己房屋的所在位置,弄清是否在房屋征收范围之内,避免被浑水摸鱼。
其三,征收的“决定前程序”是否严丝合缝、不打折扣。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四规划一计划”(第9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第10条)”;“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整治等)类项目的听证程序(第11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12条第1款)”;“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第12条第2款)”,这些步骤没有不行,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来逐一获取相关文件,同时积极参与意见征询及听证程序,及时表达自己对补偿安置的合理诉求。而一旦被征收人不了解程序,这些步骤就会“过了这个村没这个店”,对被征收人的维权当然是不利的。
其四,征收调查登记重点看面积和用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些调查结果无疑将直接影响到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故被征收人需要特别重视。这里要注意3方面问题:
一是要让人家进门,而不能闭门不见或干脆躲出去。消极逃避不会妨碍征收方向前推进征收程序,反而会直接导致自己的补偿权益减损;
二是要提供真实的面积、用途证明材料,不可故意作假,更不可在征收方上门人员的诱导下搞什么“心照不宣”,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三是要重点关注房屋面积和用途这两个问题。前者的重要性不必多言,后者则直接关系到涉案房屋是按营业性用房补偿还是按普通住宅补偿,这两者间的差异是不小的。如果被征收人对调查的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此环节直接提起法律程序进行救济。越往后拖延,改变这一阶段结论的可能性就会越小。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