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地指的就是城市建设用地,具体是指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由建设单位给原用地者补偿,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的公共用地。比如马路边上有一个破房子。一个水塘。或者一个土堆等等。现在城市规划这个地方建立个公园,规划内的地,就是代征地。
目前,北京、上海、探圳等很多地方立法中都有城建用地由建设单位代征的规定。在城建财力不足和开发商实际受益的情况下,由开发商代国家征地制度的存在今后仍有其合理性。立法上不能丝毫不反映代征地及及其各方后续权利义务。现实已有很多纠纷产生,因此,在房地产法上,必须区分清楚什么是“毛地”、“净地”和“代征地”。依照法律惯例,通常所说建设用地合同中的“土地”用语为“毛地”,即包括“代征地”。净地不包括代征地需要另外指明。一些合同中的熟地则是指是否含配套设施,而非代征地。
国外也有公用代征地的一些基本规定,并且有些国家,比如英国,还有专门的所占征地比例的限制。让各方当事人事先明确代征的权利义务和比例,是市场机制的基本规则,也有利于鼓励开发商做公益贡献。不能把这些基本的物权权利类型,完全留给地方立法或行政法规。
物权法至少应规定“公用土地的代征人对代征地有优先使用权。在城市公用道路和设施废弃无用的情况下,原为公用代征地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归代征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