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征收补偿决定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强制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决定。
2、前提条件: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3、程序: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4、内容:主要是安置补偿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5、效力: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得到执行,但是补偿决定应当公平。此外,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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