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一区块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然而作出外嫁的女儿在拆迁中一分没有拿到!陈女士家的旧房位于征收红线范围以内,经评估公司评估,房屋总价值为500多万元,算上各种奖励和补贴,如果选择货币化安置,最终能拿到近700万元。
旧房是由父母加上自己三个人的名义审批下来的,而陈女士还有一个弟弟,彼时弟弟尚年幼,所以审批资料中并没有弟弟的名字。现如今旧房被征收,父母想把能获得的所有补偿都交给弟弟。
产权证是陈女士父亲的,那么,陈女士是没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补偿款的权利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补偿是给与产权人的。但是拆迁总要安置,以房换房的话,陈女士在旧房中有名额,意味着,新房也该有陈女士的部分。房产证只有父亲的名字,所以补偿款支付父亲名下,父母亲有权处置属于自身的部分补偿和,但未经陈女士同意无权处分陈女士的份额。
宪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保护法:在农村耕地和宅基地分配和划分上,出嫁女跟农村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外嫁女也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不仅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实践中,法院的案例也明确了这一点。
陈女士出嫁后,一直未将户口迁入入嫁地,在入嫁地也未分得承包地。生育女儿后,因为陈女士家属于农村两女户,考虑到父母的养老问题,在经过娘家全体农户同意后,陈女士的丈夫王某与女儿陈某某户口迁到了陈女士娘家。
之后因某健康养老项目开发,村里土地被征用,该村村民每人应得补偿款41000元,但是村民小组因为陈女士是出嫁女,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后来又经历了一次土地被征用,该村村民每人应分56986元,村民小组对这一家三口仍以不符合村民组成员资格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
最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该村民小组支付给陈女士土地补偿款97000元,驳回陈女士丈夫王某和其女儿陈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