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下辖的某村土地全被征收,乡政府收到了1600万元的补偿费、经过开讨论会,乡政府决定这笔钱一半下发到村里,另一半乡政府留用,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此事引起被征地农村很大不满。
那么,关于乡政府留用征地补偿款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我们知道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因而只有农村集体成员集体和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重新择业安置的补偿,其分配原则是:谁安置,谁取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备案制人员个人或者被安置人员统一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指出: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由被征地单位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使用,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分给个人、移作他用或平调。
因此,只有乡政府负责安置时,才有权留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或实际投入人所有,镇政府并非所有权人,当然无权留用这部分补偿。所以在这一事例中,可以肯定地说,乡镇政府是无权留用全部征地补偿费的。对于征地补偿费中安置补助费一块的留用地也要看乡镇府是否负责安置而定。
以上就是关于乡政府是否有权留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希望被征收农民对该问题能够全面了解,乡政府只有在作为安置单位时才可以留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