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宅基地房屋征迁,易出问题的程序,是哪些?
征迁实务中,对于宅基地房屋征迁过程,一直是说不清与道不明。遇到征迁时,被征迁人常是处于晕头转向的状态。细分析,原因又是很多,常在后续的维权中,错失了许多关键时刻的维权程序。而现实是,不论是哪个程序出现违法,受到严重影响的,常常都是被征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迁补偿普遍偏低、征迁法律知识并不普及的情况下,选择且坚持法律维权的,常是少之又少。
因此,被征迁人,既需了解征迁法定程序,还需知晓救济方式。在征收决定下发后,若对其不认同,及时的进行复议或提起诉讼,是非常关键的。
一、征地批复是征收决定的依据,应注意批复的期限。
依据相应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的通知中,第十四条也有着类似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在现实中,被征迁人看到的基本是征收决定而没有征收批复,很多地区征地批复以后,之后很长时间里都没有下发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没有具体实施征用行为,此时征地批复已经过了两年没实施,已经失效,若再作出征收决定肯定是不行的。
二、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实地了解情况:
应包括:被征迁人的住宅其情况;是否经过被征迁人签字确认同意;调查是否与征地登记的情况一致。
对征用公告相关问题,依《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意见。
被征收人,在审查涉案征收项目时,应查看征收部门是否进行了公示、公告,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要及时反映及申请听证。
三、关于补偿款的问题:
依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收部门应提供,补偿款已足额到账的凭证。但在实际中,很多地区存在着在协议中将相关信息一带而过,做不到专款专用,足额到户。
四、关于征收决定与批复征用范围的问题:
若拆迁方未公布征地批复,被征迁人可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
对于征地批复中的征收范围,被征迁人须注意,很多地方的实际征收范围,与征地批复中的范围是不同。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