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街办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辖区为街道,与乡和镇同属乡级行政区。街道办由于其经常深入群众开展工作,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免不了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
在各地发生的强拆案件中,常有街道办强拆农民房屋却没有一份补偿,这时候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
街道办依据相关法律设立,需要经过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职权法定,街道办事处常以违建为由直接强拆村民房屋
来自浙江的吴女士四姐妹,其共同共有的房屋是继承其父亲的。两处房屋均经过市政府同意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街道办根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三改一拆的规定,认为涉案房屋属于一户二宅,必须拆除。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之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然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授予街道办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街道办以涉案房屋为违建予以拆除,属越权执法。
街道办强拆房屋,补偿款可向市县人民政府要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才是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进一步强化了市县级政府的征地实施主体责任。对于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