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签约之前一定要看清楚6大要点
据浙江新闻:8月12日上午9:30,随着教工宿舍拆迁户张炳州从外地赶至拆迁现场办签订协议书,茶山街道梦想小镇一期(茶山工业区)住宅区块拆迁提前完成100%签约。看来,政府工作部门的宣传做的非常到位,补偿安置也合理。这样的签约率是比较常见的。
作为拆迁律师还是要提醒被拆迁人,在签约之前,也就是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6方面:
一、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主体是政府征收部门
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拆迁的前提条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不是商业开发
拆迁行为是不可以任意实施的,其除须具有必备的形式前提——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即符合城市总体与局部规划,有利于旧城履行、改善环境与保护文物古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如拆迁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其为违法拆迁,该违法性质可以是形式上的违法与实质上的违法。无论是哪种违法,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其项目建设或拆迁行为违法上述
三、被拆迁房屋概况
首先须明确被拆迁房屋坐落何处,是否属于拆迁范围之内,明确房屋坐落即明确房屋的区位补偿价等项的补偿标准,一旦经双方确认,该标准即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将不会再就此产生纠纷;房屋的建筑情况,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
四、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一项不能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五、空白协议要杜绝
一旦被拆迁人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就表示被拆迁人是自愿接受拆迁协议上的条款,然而拆迁方会在协议上写什么,被拆迁人已经无法控制了。最终当被拆迁人拿到补偿时往往会发现,补偿条件和当初说好的根本不一样,或者额外答应的条件实现了,但是整体补偿却比合理的标准低了一大截......但在被拆迁人签了空白协议的情况下,相对于未签字的情况,取证和维权都会变得更加艰难。
六、补偿安置协议要留原件
从法律上来说,协议(合同)的复印件,和双方一式多份签订的协议原件的效力,通常是不一样的——除非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佐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或者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共同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被拆迁人仅以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主张合同权利,却拿不出其他证据佐证咱们主张的事实,那么是有可能得不到法庭的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