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律师】“以租代征”常见的6种违法征地行为,你是不是遇到过?
我们知道:征地需要经过一些列的审批。整个过程非常繁琐还需要准备各种文件,需要经过什么国务院,省级政府的同意。在实践中,为了尽快获得土地,有些政府或者村委会直接和村民租地,结果好好的耕地成为了建设用地。国家法律规定任何的建设行为需要先征地,将集体土地征为建设用地以后,才能搞开发建设。
一、动员群众转让或出租土地,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用地者签订协议。
这是以租代征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找到村委会,村委会以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幌子,动员群众转让或出租土地,以村委会的名义与用地者签订协议。
二、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修建公园、道路等公益建设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摆脱用地指标限制,加快城市建设发展,以政府的名义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公园、道路等公益建设,这虽然是政府行为,但在用地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三、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直接给与用地单位建设项目
有的地方政府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又转租给用地单位或个人,这与上条相同,也是违法用地行为。
四、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骗取农民群众信任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建设项目尽快实施,违法为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担当中介人、担保人,骗取农民群众的信任。
五、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结果对方直接建设房屋,不按协议约定用地
一些村民明知用地单位或个人租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为了一时利益将自家土地出租出去,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对方破坏土地或不按约定支付租金,将得不到法律保障。
六、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侵害农民利益
村委会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符合土地规划,使用农用地的,必须要有农用地转用手续,租用农户承包地进行非农建设,同样违反土地利用政策。
“以租代征”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可见,农民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也不得将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最后,国土资源部也专门发布文件:《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专门针对“以租代征”问题予以规制。
对于老百姓而言,面对这种违法强征的行为:
1、首先在占地补偿不合理时无论如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2、要及时的留存对日后维权有利的证据,比如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证明等,也就是照片、录像等。3、让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占地及拆迁的合法性,谁是占地拆迁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