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典律师解读】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25种“民告官”之救济情形
一、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 补偿协议订立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超出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范围而实施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 违反规定划定公共利益范围(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幌子,实际进行商业开发之目的)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评估程序、分户估价报告形式和结果、评估遗漏附属物和空地及院落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剥夺其原址回迁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剥夺其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与权、建议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 补偿标准低,不能确保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 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不按照房屋区位、面积类似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拒绝履行行政奖励(补助)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不依法进行公告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 对复议机关所作出的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之后不进行公布、不征求意见(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 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没有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 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剥夺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 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 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断水断电等逼迫拆迁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 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单独做出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被征收人和利益相关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二、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拒绝履行或者逾期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作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三、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旧城区改建、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房屋征收过程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不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四、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不依法给予优先住房保障行为不服(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五、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行为(不作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万典律师微释义】
1.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种行为情形,既可以在不服补偿决定的行政案件中主张权利救济,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2.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拒绝履行或者逾期、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拒绝履行或者逾期、拖延履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2). 拒绝履行或者逾期、拖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3). 拒绝履行原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擅自改变履行方式的;
(4). 拒绝履行或者逾期、拖延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
(5). 拒绝履行或者逾期、拖延补偿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
(6). 拒绝履行或者逾期、拖延提供周转用房的
(7). 拒绝履行或者逾期、拖延履行其它法定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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