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六大步骤,一个都能少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由于征收这样的行政行为涉及的利益比较大,矛盾也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其作出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
1、确定征收范围,禁止建设和停办各类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修改和听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补偿资金验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调查登记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6、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因此,当老百姓发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不合法以后,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