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2019年,宅基地管理新政策,九个重点内容需知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一、2019年9月20日,相关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二、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的九点总结:
(一)宅基地下放乡镇政府审批。
(二)落实“三到场”要求: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三)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对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而非一律收回。
(四)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五)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六)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七)宅基地流转两途径:鼓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鼓励进城落户农民有偿自愿退出宅基地。
(八)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严格控制整村撤并。
(九)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地,买卖宅基地。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