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不同的土地纠纷如何解决?对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如何处理?
一、对于不同的土地纠纷,解决途径是不同的:
(一)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
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
当事人,如果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侵权纠纷:
出现这样的纠纷时,一般会由当事人出面来解决,旁人只能起到辅助效果。
但如果当事人协商失败,就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处理。
对于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再通过民事上诉的方式,争取自己的权益。
(三)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二、对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处理:
(一)对耕地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处理:
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是比较完善的。如《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明确了相关补偿费用的核算原则。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前有组织听证的环节,如果村民对补偿数额、补偿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可以在听证时就表达异议。征地批复后,如果认为补偿不到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方式来解决。
(二)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处理: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现行的法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评估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朋友要注意的是,对于拆迁补偿款项,是和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区位、建筑结构、装修装饰、具体用途等因素相关的,如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有异议,最好在评估阶段就及时沟通。
出现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意见,再进行维权。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