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征收与补偿,哪些基本原则,不可违背?
一、决策民主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中,对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益、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等,都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度,应听取与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建议。
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包括:
(一)政府要就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二)旧城区改建特定情形下需要举行听证会。
(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评估机构的确定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等。
二、程序正当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的程序,应合法、合理、正当。征收方在房屋征收中,对法定程序,须严格遵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须依法保障。
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包括:
(一)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制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赋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等。
三、公平补偿原则:
补偿应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全体被征收人,适用的标准统一,不应区别对待。
房屋征收,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对被征收人,应视为其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其基本的法定利益,不能被损害。
公平补偿原则,其体现为:
(一)对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享有选择权。
(二)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作出了规定。
(三)被征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四)对补偿决定不认同,被征收人可享有法律救济权利,包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房屋征收,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四、结果公开原则:
对征收决定、补偿情况,须向社会或利害关系人公开。
其体现为:
(一)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公布。
(二)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应依法进行公告等。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