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各级政府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1.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此外,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征收权力,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弥补因公共利益的概念抽象而产生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