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要求听证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在看到补偿方案之后,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或是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听证的,并且相关部门还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于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村民没有达到或是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半,那么此时,只是个别村民对补偿方案不满意,那么则无法要求相关部门依据该规定进行举行听证。
2、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该规定中赋予了被征收人在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的权利。因此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则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3、直接起诉撤销补偿方案
直接向法院起诉撤销安置补偿方案一般发生在征收方未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如果征收方已经依法获得了征地批复,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那么将不具有可诉性。
反之,如果相关部门未依法获得征地批复,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且安置补偿方案中又明确了具体的征收范围、补偿安置办法以及相关的奖励、补助等内容,那么被征收人自然就有权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安置补偿方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