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首先应该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自己选定。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涉嫌拆迁范围大,实际上很难去形成统一的意见,所以一般都是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选定一个范围,从这范围内的再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收的原则去投票,摇号或者抽签。
那里面还是会有被征收人不满意政府给选定的范围,认为还是有失公平,坚持自己选择评估机构。这样当然可以,但是费用就要由咱们自己承担了。具体的费用一般是根据你的房子面积以及用途来算。这个大家可以上网查下。但是这个自己选择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能否用于确定补偿标准,则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征收方的发放的补偿费用是根据他们法定选出的评估机构做的评估结果为准。咱们自己做的评估是不能直接用来作为补偿费用的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