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山东某地区的一位于先生,1998年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了一栋多层小楼房,面积340平,证件齐全。其居住位置恰逢旧城改造,征收方给出的评估报告中的总价却只有50万,算下来每平给的补偿不到两千,而周边房价却已经上涨到了八千。如果拿着这笔补偿款,在周边只够买一套60平方的清水房,房屋价值相当于缩水了75%以上。
他对评估报告结果提出了异议,但评估公司称,“房屋太老旧,按照评估标准来评估,就是这个价”。他几次同拆迁方协商,结果拆迁方毫不松口,拒不提高补偿。而于先生选择了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来和拆迁方耗!
他不甘补偿被压得这么低,三个月的信访之路走下来,被各个部门推来推去,让他越来越感到希望渺茫,由于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拆迁方给于先生直接下发了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很有可能会被这样一锤定音了。
最终走投无路的他在偶然的机会下,了解到居然有相关法律机构主打拆迁诉讼,于是联系了相关律师团队,想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解决办法。
这里万典律师指出
政府给出的补偿违背了征收原则,将明显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是明显不合理的。由于于先生的房屋只是多层楼房,而周边都是新建电梯公寓。拆迁时,周边并没有可参考的同类型房屋,那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计算补偿标准?
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即被征收人原本居住的住宅面积,环境等,不能因为征收严重降低。
放到本案来看,于先生家房屋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款,只能购买到区区60平房屋。比起原有居住水平来说,降低的不是一星半点。所以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是明显不合理的。
为了能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于先生应该有足够的补偿来购买同等面积或大致规模的房屋。也就是说,即使房屋老旧,根据这一原则,补偿也应参考周边房价。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律师判断,于先生的房屋补偿是且有较大提高空间的。
律师为于先生做了细致的法律分析后,建议于先生迅速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以免错过法律维权的诉讼时效。
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后,于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立即针对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拆迁方自知理亏,同时着急用地,不愿意在诉讼中花费过多时间,故选择主动回到谈判桌,最终与于先生达成和解。根据和解约定,拆迁方愿意将补偿单价主动提升至七千,于先生也同意了征收方的条件,并顺利领取到了合理的补偿款。
一场几经周折的拆迁纠纷,在法律的介入下,就这样得到了平息。于先生的补偿款从原来的50万提高到了238万,多争取回来188万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