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要搞明白公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指的是什么,应该如何界定。
承租人的定义
承租人指因国家或单位分配、调配或其他原因取得公房使用权,并在租用公房凭证上载明的对象。
同住人的定义
我们常说的同住人,全称是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
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限定“被征收人”仅为房屋所有权人。由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同,在公房拆迁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权益纠纷,因此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至关重要。
1、原承租人健在且在征收时一直未变更过公房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还是原承租人,因此,作为权利人征收补偿给予其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2、原承租人在征收前已经去世,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家人或亲戚居住,且已经变更为承租人,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拆迁补偿款也归其有。
3、原承租人去世后或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这种情形下因承租人的死亡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资格丧失。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公房征收中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是一旦遇上征收,也应当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或是安置,达到“居者有其屋”。
综上所述,如果承租人在遇上征收时,征收方以你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不对你进行补偿或安置,那么,承租人要及时地收集强有力的证据,比如录像、双方之间的谈话、照片等,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